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12号原告刘存海,男,1970年5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泽基炬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18号厂房二层G。法定代表人周丕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海与被告北京泽基炬盛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海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存海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刘存海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九百一十七元,退还原告刘存海。
代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