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076号原告孟新宇。被告王叶。被告王雨嫣。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新宇诉被告王叶、王雨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新宇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新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新宇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