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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2076号

孟新宇与王叶、王雨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孟新宇,王叶,王雨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076号原告孟新宇。被告王叶。被告王雨嫣。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新宇诉被告王叶、王雨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新宇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新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新宇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