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289号原告平泉县杨树岭中心卫生院西坝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战兵,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文茹,住平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杨树岭中心卫生院西坝医院与被告闫文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杨树岭中心卫生院西坝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杨树岭中心卫生院西坝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久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