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212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民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该单位员工。被告方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晓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