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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49号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巨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嘉银物贸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巨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嘉银物贸城有限公司,周岩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巨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204国道嘉银大厦4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崇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嘉银物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钢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岩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岩国,山东嘉银物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巨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嘉银物贸城有限公司、周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日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巨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嘉银物贸城有限公司、周岩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执行标的物均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由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便利”为由,要求将案件指定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将案件指定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日照巨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嘉银物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巨宇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嘉银物贸城有限公司、周岩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华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刘 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