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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661号

郭瑞溪与黄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瑞溪,黄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661号

原告:郭瑞溪。

被告:黄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溪与被告黄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郭瑞溪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振

审 判 员  郑向丽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郑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