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661号
原告:郭瑞溪。
被告:黄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溪与被告黄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郭瑞溪负担。
审 判 长 黄国振
审 判 员 郑向丽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郑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