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1999年2月4日生,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理人李红军,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99年12月10日生,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理人李红军,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邢台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世贸天阶。代表人杨玉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洺兴路中草园大厦园区。代表人闫洪彬,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红军、李某甲、李某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198.17元。被执行人人寿保险永年支公司、阳光财保邢台支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