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76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