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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763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76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