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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112号

原告罗四妹与被告丰培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四妹,丰培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12号原告罗四妹,女被告丰培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四妹与被告丰培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四妹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银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伍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