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终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育旺。法定代理人唐运章。法定代理人肖苏。
上诉人唐育旺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立字第002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符合行政诉讼立案受理条件,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案明确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育旺在湖南省儿童医院就诊治疗后发生医患纠纷,唐育旺的法定代理人唐运章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访投诉,要求对该医患纠纷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关于唐运章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并转交湖南省儿童医院办理。本案系唐育旺对该处理行为不服,认为湖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而引发的诉讼。由于唐育旺的上访投诉系信访行为,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处理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左 武
代理
审判员 肖 柱
代理
审判员 罗艳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