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789号原告杨某,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邹长美,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