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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53号

李玲与怀小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玲,怀小明,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53号原告李玲,女,汉族。被告怀小明,男,汉族。被告李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怀小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