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53号原告李玲,女,汉族。被告怀小明,男,汉族。被告李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怀小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鑫
李玲与怀小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53号原告李玲,女,汉族。被告怀小明,男,汉族。被告李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怀小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