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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897号

刘桂林与赵小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林,赵小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林,开滦钱家营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赵小凤,开滦基建公司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小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小凤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桂林执行款588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赵小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小凤的银行存款63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忠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