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604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振安分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李崇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庆洋,男。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东源水果店果园沟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经山街90-7号东平佳苑20号楼7号。经营者关振妮,女。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振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丹东市振安区东源水果店果园沟店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振安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东源水果店果园沟店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林 杨
代理
审判员 马会颖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