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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956号

闻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闻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956号原告闻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倩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本案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双方是有较深的感情基础的,在生活中出现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多做自我评批,更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