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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206号

刘春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春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206号原告刘春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1646-8。法定代表人冉安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蓓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仁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