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张信莲,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媛,系原告张信莲的女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媛,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本市灯塔街3号。法定代表人喻正祥。被告周德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莲、周媛诉被告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周德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信莲、周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信莲、周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莲、周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信莲、周媛负担。
审 判 长 黄忠富
审 判 员 周双禄
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