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绪斌,单位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宇涵,学生。委托代理人XX,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魏红,曾用名魏宏,单位职员。
上诉人陈绪斌与被上诉人魏宇涵,原审第三人魏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上诉人陈绪斌送达的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陈绪斌现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志兰
代理
审判员 潘 龙
代理
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