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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1492号

三门峡市煜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门峡市煜盛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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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煜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北九街坊**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柳莉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春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姜彩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友谊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黛芬,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托代理人钟晶晶,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三门峡市煜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市煜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波、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被上诉人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晶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三门峡市煜盛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