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终634号

韩金红与沈及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金红,沈及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634号申请执行人韩金红。被执行人沈及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韩金红与被执行人沈及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8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沈及强执行款48500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63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