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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295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95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