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95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95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