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字第01012-2号
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诸东北路。
负责人:王海东,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玲,系该行职工。
被告:周火贇。
被告:王洪梅。
被告:周炜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与被告周火贇、被告王洪梅、被告周炜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于2016年2月22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依法减半收取540.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60.50元,由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赵恒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