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爱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9年1月3日双方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婚生女,取名王某乙,自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发现自己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常在孩子面前因琐事吵闹不休。被告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曾多次口头承诺改变自己,但至今被告仍未改变。被告借外出工作,常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婚后至今,被告所挣的钱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和婚生女仅依靠原告自己微薄的工资收入度日。被告作为丈夫,对家庭不管不顾,没有责任性,作为父亲,在经济上、精神上都不能给予孩子父爱。被告的保证只是一句空话,从未兑现承诺,原告现已对被告失去信心。2012年,原告曾起诉离婚,经亲友劝说后原告与被告和好,但被告的态度、行为实在令原告失望至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被告王某甲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3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有打麻将、酗酒等恶习,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曾多次口头承诺改变自己,但至今被告仍未彻底改变。2012年双方吵闹后,经亲友劝说,双方和好。2015年12月初双方再次吵闹后,原告李某带小孩回到娘家分居至今。2015年12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王某乙随其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被告王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甲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保证。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已共同生活七年之久,并生育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被告能认识自己的错误,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被告承诺改变自己。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甲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能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作出保证。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婚姻家庭生活中难免产生分歧,夫妻双方应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李某应给被告王某甲改正错误机会。原、被告双方如能继续彼此珍重,互相包容,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经本院调解未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爱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繁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