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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终字第140号

许家年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许家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终字第140号抗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家年,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未遂),于2015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桂芝,系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许家年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许家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云弼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许家年及其辩护人王桂芝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贤男

审判员  金尚杰

审判员  朴龙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