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大托支行。被执行人彭湘云。被执行人陈姿。被执行人杜跃元。被执行人易建明。被执行人陈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1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