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1182号

陈小明与张梁山、吕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明,张梁山,吕立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82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明,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张梁山,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吕立梅,女,197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执行陈小明申请执行张梁山、吕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梁山、吕立梅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