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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毕祥与被执行人王朝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祥,王朝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毕祥,男,1977年7月28日生。被执行人王朝柱,男,1992年8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祥与被执行人王朝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朝柱于2016年2月22日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奕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