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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字48号

付刚锁与王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刚锁,王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字48号

原告:付刚锁,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组。

被告:王继军,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王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锁与被告王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刚锁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XX鹃代

审 判员  刘玲花

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敏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