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字48号
原告:付刚锁,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组。
被告:王继军,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王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锁与被告王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刚锁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XX鹃代
审 判员 刘玲花
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敏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