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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262号

(2016)宁0323执262号郭清与黄文龙劳务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清,黄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郭清,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黄文龙,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盐法调确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805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文龙在你行有存款,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文龙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南郊分理处的存款,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