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26号
原告:余本流。
被告:施迪。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本流诉被告施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余本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本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瞿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汪优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