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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342号

金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342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以与被告鲁某某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力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