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1037号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振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振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37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振民。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