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刘凤荣。被告唐山市协和医院,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78号。法定代表人郑焕金,职务院长。本院审理原告刘凤荣诉被告唐山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凤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杭泽
代理
审判员 单建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