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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370号

刘凤荣与唐山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凤荣,唐山市协和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刘凤荣。被告唐山市协和医院,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78号。法定代表人郑焕金,职务院长。本院审理原告刘凤荣诉被告唐山市协和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凤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杭泽

代理

审判员  单建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