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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南执字第00005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翠宝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荆门市胡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荆门市翠宝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荆门市胡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翠宝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开菊,理事长。被执行人荆门市胡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余礼兵,理事长。本院在执行荆门市翠宝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荆门市胡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荆门市胡艳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荆门市翠宝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荆门市翠宝甜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小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