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3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林,行长。
被执行人:王允影
被执行人:周家虎
被执行人:王允侠
被执行人:莫如兵
被执行人:王允环
被执行人:周家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允影、周家虎、王允侠、莫如兵、王允环、周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允影、周家虎、王允侠、莫如兵、王允环、周家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允影、周家虎、王允侠、莫如兵、王允环、周家华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5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