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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262号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陈祖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龙某某,陈祖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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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62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生于2002年5月3日。法定代理人彭冬华,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1日。被告陈祖建,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3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新区金源一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曾继强。被告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烈面镇淳风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邓传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陈祖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