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62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生于2002年5月3日。法定代理人彭冬华,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1日。被告陈祖建,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3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新区金源一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曾继强。被告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烈面镇淳风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邓传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陈祖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武胜县互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