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992号
申请执行人:叶兴阳。
被执行人:朱仙海。申请执行人叶兴阳与被执行人朱仙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仙海名下的设备暂无法处置,除设备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9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