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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1176号

张绍梅与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张绍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1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号东503。

法定代表人:黄趾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号**层***号房。

负责人:黄趾均,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梅。上诉人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绍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831号民事判决,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上诉人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众智成城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国全

审判员  赵康林

审判员  陶康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