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660号原告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喻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