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52号原告重庆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326-330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云,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意,男,汉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李萍,女,汉族,1990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重庆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与刘意,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0元,减半收取315.00元,由原告重庆毅通达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