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松龄支行。被执行人杜希新等。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松龄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希新等一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川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希新等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松龄支行于200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执字第10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杨 辉
审判员 陈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