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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财保5号之一

谭兴刚与唐富安、谭丽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兴刚,唐富安,谭丽华,张雷,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润华油脂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谭兴刚。被申请人唐富安。被申请人谭丽华。被申请人张雷。被申请人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富安,负责人。被申请人湖南润华油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丽姗,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湘0112财保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谭兴刚所有的位于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廖碧辉所有的位于岳麓大道57号房屋产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富安、谭丽华、张雷、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润华油脂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易超群

审判员  周 月

审判员  宋胜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