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谭兴刚。被申请人唐富安。被申请人谭丽华。被申请人张雷。被申请人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富安,负责人。被申请人湖南润华油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丽姗,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湘0112财保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谭兴刚所有的位于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廖碧辉所有的位于岳麓大道57号房屋产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富安、谭丽华、张雷、湖南浩宸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润华油脂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易超群
审判员 周 月
审判员 宋胜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