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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90号

襄阳市襄城区财政局与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财政局,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90号原告襄阳市襄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襄城区财政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贤星,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熊揽月,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系原告单位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丽芬酒店),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郭红兵。系被告美格丽芬酒店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城区财政局与被告襄阳美格丽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城区财政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襄城区财政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城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襄阳市襄城区财政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正刚

审 判 员  孙 华

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