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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614-2号

廖忠儒与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忠儒,肖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614-2号

申请执行人:廖忠儒,男,住四川省名山县。

被执行人:肖伟,男,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忠儒与被执行人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伟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廖忠儒申请执行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