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魏爽,女,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丹景山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袁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殿武,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刚与被上诉人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6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于利军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单立、
代理
审判员吕长辉(主审)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单 立
代理
审判员 吕长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