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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11号

郭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1号原告郭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高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退付原告郭某某150元。

审 判 长  赵恺山

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

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相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