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1号原告郭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高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退付原告郭某某150元。
审 判 长 赵恺山
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
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相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