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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00号

郭立新诉郭东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立新,郭东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郭立新,村民。被告郭东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新诉被告郭东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