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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188号

王佳迪与裘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佳迪,裘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188号

原告:王佳迪,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辉,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兰英,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福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迪诉被告裘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佳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佳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竺晴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亚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