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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28号

彭国富与骆建华、闵爱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彭国富,骆建华,闵爱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8号原告彭国富,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被告骆建华,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被告闵爱运,女,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通过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永慧

审判员  张文萍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