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8号原告彭国富,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被告骆建华,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被告闵爱运,女,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通过和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永慧
审判员 张文萍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