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赵裕良。申请人赵裕良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来里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裕良述称:申请人赵裕良与被申请人来里华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来里华有××,于2001年12月离家出走未归,查无音讯,至今已有十三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死亡,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来里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来里华,身份证号码××,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萧山区。于2001年1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7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本院于同年11月8日依法作出(2010)杭萧民特字第6号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来里华失踪。
申请人后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来里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现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来里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全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 琦 关注公众号“”